一、對於詐騙罪的累犯如何辯護
詐騙案件的嫌疑人可能構成累犯的,由嫌疑人和律師協商怎樣辯護,辯護的方向包括無罪辯護、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
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爲詐騙刑事案件嫌疑人進行辯護的,怎樣進行辯護由律師和委託人協商確定,刑事案件辯護的方式包括無罪辯護、減輕處罰辯護、免除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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