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如何無罪辯護

合同詐騙罪如何無罪辯護?

合同詐騙罪如何無罪辯護

1、主觀方面的無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辯點

(一)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爲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合同詐騙罪的指控中,從哪些關鍵點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商品的價格、質量等問題出現實質性爭議,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據此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更換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辭職、更換手機號碼等避而不見的躲債行爲,不屬於刑法第224條規定的“關於逃避債務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在成立時存在虛報註冊資本等情形,其後的交易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4)能夠還款而未還款,把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爲是否必然屬於“非法佔有目的”下的合同詐騙罪?

(5)爲應付追款,開具空頭支票搪塞的行爲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或票據詐騙罪?

(6)客觀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資金等行爲,但提供了相應擔保的,應認定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7)行爲人未履行合同的,應着重審查未履行的原因,對於簽訂合同時有履行能力,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依約履行的,應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

(8)對於履行困難或不能履行的,應着重審查行爲人是否存在真實的履行行爲、是否積極創造履行能力、對於繼續履行合同的態度、是否存在攜款潛逃、揮霍財產等行爲,從而排除非法佔有目的

2、客觀方面的無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辯點

(一)從客觀行爲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行爲人一方的實際投入已超出或與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相當的,應排除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行爲人雖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爲,但該行爲對合同的實際履行並未產生實質影響,且行爲人亦未對取得的款項進行揮霍,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3、因果關係層面的無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辯點

行爲人雖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爲,但相對人並未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其處分財產等行爲系因自願或其他原因,相對人財產受損與行爲人的欺騙行爲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爲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4、“多重買賣”“一房二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核心辯點

(一)行爲人雖然存在簽訂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但簽訂合同時,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並且具有實際履行行爲,應認定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外觀上的“雙重買賣”,實際其中一筆是名爲買賣實爲擔保的,不存在雙重買賣事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5、主客觀均不符合構成要件的無罪

6、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在不清楚當前合同詐騙的具體案情的情況下,到底應該怎樣做無罪辯護也根本就沒有辦法準確的去分析,只能是從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還有司法部門所取得的證據的這幾個方面進行辯護。問題是,很多時候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想要做無罪辯護,律師就一定會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所能做的不是替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