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監視居住的規定有什麼?

行賄罪監視居住的規定有什麼?

一、行賄罪監視居住的規定有什麼?

行賄罪指定監視居住,都有以下規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由哪個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三、行使監視居住程序有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爲: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覈,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執行機關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與期限。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範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儘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監視是在偵查起訴階段適用的居住是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但如果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就會由國家安全機關來執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被監視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