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長春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衆所周知,聚衆鬥毆從古至今由來已久,在我國《刑法》中,聚衆鬥毆還被認定爲違法犯罪活動。不僅會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那麼,您知道在長春關於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1. 第一個量刑幅度

聚衆鬥毆情節一般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衆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衆鬥毆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衆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衆鬥毆三次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衆鬥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衆鬥毆次數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聚衆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聚衆鬥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衆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從相關實例中可以知道,聚衆鬥毆並不限於成年人之間,現如今發生在青少年羣體之間的聚衆鬥毆犯罪更多。當然,爲了更好地瞭解和預防這類犯罪,或者有其他疑問,可以與刑事律師或者法官進行諮詢探討。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