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什麼?

行政人員行爲對於社會的造成不良的影響,或是造成國家重要的損失,只要自己的行爲存在上述的情況,自己就需要按照有關條件進行有關操作,不過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少的難度,只要自己的罪行確定爲有關情況就需要操作。

玩忽職守的限定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但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不過由於自己的行爲確實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現實上的具體處罰,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這樣問題的處理纔會朝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

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是:客體上是對國家機構正常活動的侵犯;客觀上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導致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構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國家機構是指國家權力機構、各級行政機構和各級司法機構,因此,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對於玩忽職守罪來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擅離職守,侵犯的客體是該機構的正常活動,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是過失犯罪,故意並不構成此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