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夠不夠尋釁滋事罪?

一、輕微傷夠不夠尋釁滋事罪?

輕微傷夠不夠尋釁滋事罪?

輕微傷不一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輕微傷是尋釁滋事的加重情節。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的情況有哪些?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首先,針對於尋釁滋事罪不一定是需要受害者進行受傷纔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隻要是擾亂的社會公共安全和隨意騷擾、挑釁他人都會使尋釁滋事罪成立,但是一旦造成他人傷害的話,將會構成加重情節,在進行量刑時進行加重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尋釁滋事這種情況下進行處罰的時候,首先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借也就是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這種情況,比如說導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微傷的。還有就是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也會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