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偷改了公司章犯什麼罪?

一、執行董事偷改了公司章犯什麼罪?

執行董事偷改了公司章犯什麼罪?

執行董事偷改了公司印章可能涉嫌犯了僞造公司印章罪,具體若是偷改印章的行爲,滿足以下的要件,則涉嫌犯罪: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如行爲人根本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

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

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

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等等。

二、偷改公司章等涉嫌犯僞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2、此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不管是執行董事,還是其他的公司職員,都不得實施僞造公司印章的行爲。根據規定,即使此種僞造行爲,並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害,也依舊可能涉嫌犯了僞造公司印章罪,這是由於此罪是行爲案、而不是結果犯。當然,是否造成損害,可能影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