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該怎麼認定

丟失槍支不報該怎麼認定

我國對槍支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通常只有獲得了資格的人才能持槍,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而在合法持槍的情況下,如果不小心將槍支丟失的話,此時一定要趕緊上報。不然就會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那麼實踐中一般是如何來認定丟失槍支不報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丟失槍支不報該怎麼認定

1、到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嚴重後果”屬於客觀的超過要素,在主觀方面並不需要對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決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行爲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一個客觀要素。因此,將本罪認定爲故意犯罪時,故意的意志因素並不指向作爲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後果”。可見,將丟失槍支不報罪認定爲故意犯罪並不違反刑法關於認定罪過的基本規則。

2、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並不是對作爲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後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因此,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這樣,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爲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生“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爲人對“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隻要發生了“嚴重後果”,不管行爲人的心理態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爲丟失槍支不報罪。因此,將“嚴重後果”作爲客觀的超過要素,進而將本罪認定爲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實際情況。

二、哪些行爲會犯丟失槍支不報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爲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爲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槍支是管制用具,要小心保管,一旦丟失,需要及時報告。不報告或者沒有及時報告的,可能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實踐中,對丟失槍支不報行爲的認定是很重要的。而一旦構成犯罪的話,那麼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