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賭現場沒有賭資怎麼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明確爲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會被行政處罰。沒有對賭資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賭資的解釋是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可以看出賭資不僅僅是錢款,也可以是用作賭博的物品,也包括互聯網上賭博虛擬代表一定金額的貨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被查獲的賭資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賭資不僅僅是錢款,也可以是用作賭博的物品,也包括互聯網上賭博虛擬代表一定金額的貨物。
法律上並沒有對賭資進行認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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