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少金額構成盜竊罪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爲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爲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爲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由此可見盜竊一千元及以上就已經構成刑事案件,屬於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金額累計嗎《刑法修正案
(八)》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一變化直接影響對“多次盜竊”犯罪構成的界定以及盜竊數額的累計。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
“對於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後,“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三次以上的一般盜竊,因此對於多次一般盜竊累計數額處罰不存在疑問。
但應當注意的是,“多次盜竊”的定罪根據是盜竊行爲達到多次,而不是因爲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累計數額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對於累計盜竊數額,一般而言,盜竊構成犯罪並依法應當追訴的,其後所發生的盜竊行爲,數額應當一併累計。
對盜竊構成犯罪以前的盜竊行爲,按照《解釋》規定的“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爲在1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累計數額的範圍應當限於盜竊構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內的犯罪行爲。
那麼,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的,並不存在對前次盜竊行爲的數額累計問題。
這是因爲“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的時間點是第三次盜竊,在第三次盜竊之盜竊犯罪是前一年以內,只有“多次盜竊”的第一、二次盜竊行爲。
但是,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扒竊構成犯罪的,對前次盜竊行爲的累計,應當依照“前次盜竊行爲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的規定處理。
所以一般來說盜竊公私財物達到一千元及以上就構成盜竊罪了,不過責任人應該是年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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