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在歌舞廳犯罪舞廳要承擔責任嗎
事實上,我國當前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的場所,所以未成年人在歌舞廳犯罪,根據具體情況,該場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而言,歌舞廳存在以下情況的要擔責:
1、歌舞廳不設定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
2、歌舞廳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被發現存在以上情形的,歌舞廳將要接受以下的處罰:
1、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且,除了歌舞廳,在影像院、錄像廳等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賭博等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目,也會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比如被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會處以罰款,嚴重的話也也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最後,由於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相對不成熟,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與該場所脫不開關係的,或者像歌舞廳等場所有故意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監護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二、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處理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就是說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未成年人在歌舞廳犯罪舞廳要承擔責任嗎歌舞廳應該是成年人才去的地方,未成年人是不能夠進入,如果進入到裏面犯罪歌舞廳肯定是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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