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累犯可以判緩刑不
累犯不可以適用緩刑。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尋釁滋事罪客觀行爲方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刑法》採取了列舉式立法模式,具體行爲如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爲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造成惡劣影響,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
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常見的行爲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尋釁滋事罪本身是有機會宣告緩刑的,但如果是屬於累犯的話,將不再適用緩刑,這是由於累犯在主觀上上惡性較深,不容易進行教育改造,因此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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