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人數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幫助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人數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幫助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人數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幫助他人偷越國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根據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l)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在組織偷越國境案件中,定罪標準跟偷越國境的人數沒有直接關係,但偷越國境的人數會影響到人民法院最終的量刑標準,比如一次性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境的,法院有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