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走私國家物品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走私國家物品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走私國家物品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沒有走私國家物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被捕後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被捕後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和走私相關的犯罪行爲非常多,如果犯罪嫌疑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嫌疑人透過走私行爲取得的非法收入,以及嫌疑人走私的具體物品等,都是法官量刑時要綜合考量的因素,但是大家可以透過法律制度大概瞭解一下法定量刑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