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實施的條件

行政制裁行爲又稱“行政制裁”。有廣、狹兩義。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懲戒性處理。廣義上,還苞括其他國家機關及其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對其內部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作出的懲戒性處理。
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2、行爲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3、違法失職行爲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制裁實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