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案件類型包括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案件如下:

刑事缺席審判案件類型包括什麼?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案件已經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嚴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審,爲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待被告人在身體恢復正常情況下自我辯護,但是,爲嚴肅刑法的權威,在案件中止審理超過半年後,被告人還未脫離嚴重疾病狀態,此時,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況下進行案件的審理。

(2)貪污賄賂案件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此兩類案件缺席審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類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最高法指定的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應當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證據。

缺席審判的判決,一定程度上是刑事判決終局性的例外。因爲一般案件判決生效後,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無法進行變更。但在缺席審判制度中,只要被告人歸案,就可以提出異議,從而引起重新審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類案件,缺席審判的前提條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經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偵查機關拘留或逮捕,那麼,他的近親屬會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或許會造成近親屬的在精神上的傷害。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法院可缺席審判。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相比對席審判,缺席審判自然是例外。故被告人一旦歸案,必須迴歸對席審判的程序,重新進行審理。但缺席審判得到的判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一經生效,就應當予以執行。財產無需被告人到案就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