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具體構成條件及“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製造銷售槍支,那麼是屬於非常危險的一種行爲,槍支彈藥的殺傷力都是非常大的,所以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第125條規定了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也就是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懲罰。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關於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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