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破壞軍婚罪如何鑑定
軍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時,就屬於破壞軍婚。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爲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係,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三)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爲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爲:
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爲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破壞軍婚罪追究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樣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願聲張的,爲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爲。
對於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在對於軍人的婚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破壞軍人婚姻會涉嫌犯罪,關於破壞軍婚罪的鑑定,包括軍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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