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未遂犯可以從輕處罰嗎?

強制猥褻罪未遂犯可以從輕處罰嗎?

一、強制猥褻罪未遂犯可以從輕處罰嗎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衆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爲。

首先,行爲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揹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徵。違揹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於行爲人的猥褻行爲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爲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爲。

其次,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或者滿足行爲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三、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後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1)、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爲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爲。未實行性交的行爲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爲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爲,從而成立中止;

(2)、後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透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爲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或者透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爲方式不同:

(1)、強姦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爲。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2)、後罪的行爲則表現爲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爲。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1)、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爲婦女的人格尊嚴;

(2)、行爲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爲的,屬吸收犯,輕行爲猥褻行爲爲重行爲強姦行爲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強制猥褻罪未遂就是在猥褻的時候被阻止或主動放棄猥褻的行爲,此罪是屬於行爲犯,只要實施此行爲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對於未遂犯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受害方的受傷比較輕微並主動的自動,那麼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所以,犯了錯就一定要主動的認錯,這樣才能獲得原諒。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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