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處理方案有哪些

律師解析:一、企業出售
1、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註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註冊爲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法人被註銷的,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應當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
二、企業合併
1、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2、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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