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次數怎麼認定
1、僅依據女方的證言,推算的組織賣淫次數是否能被法院採信的問題
在組織賣淫次數的認定中,根據刑事證據法學的理論,女方的證言屬於傳來證據,這種證據的特性就帶有容易出現失真的可能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所確立的原則,不能輕信言詞證據。對於賣淫次數的合理部分才予以支援,而這個合理部分還需要結合其他間接證據來判斷
2、記載有賣淫次數賬本的證據效力和認定的問題
首先,從證據規則來看,僅憑賬本上記載的次數,在缺少其他證據印證的前提下,是不能作爲證據認定該案次數的,否則屬於“客觀歸罪”,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案件證明標準。
第二,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會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和帳戶資金、記錄,但作爲辯護人,不能簡單認爲有這些證據就必然使記載次數全部被法院採信。
二、介紹賣淫罪量刑準是多少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1)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