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未遂怎麼認定?

組織賣淫罪的未遂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行爲分爲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既遂四種狀態,在組織賣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我們應該怎樣認定組織賣淫罪的未遂?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一、組織賣淫罪的未遂怎麼認定?

組織賣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爲組織賣淫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所以有組織的行爲,組織的故意都是構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況。

二、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爲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爲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爲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組織賣淫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爲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爲。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爲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爲。

策劃,是指爲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爲。如爲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爲,以及爲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僞裝現場等行爲。策劃行爲是爲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爲,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爲。

指揮,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爲,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爲,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爲,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爲,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爲。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四、組織賣淫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至於行爲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爲了透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爲了牟利,而是出於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爲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產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於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組織賣淫罪,是沒有犯罪未遂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只要有組織的意願,組織的行爲都已經構成本罪,所以不可能未遂。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組織賣淫罪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