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怎樣認定的量刑?
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不同,判處的時間不同,有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和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1、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組織賣淫罪的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
1、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
2、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3、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4、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二、本罪非罪界限
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爲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爲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爲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例如爲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爲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助他人進行賣淫就是爲了給賣淫者提供便利,從而擾亂了我國的社會治安,對於此罪在量刑的認定上也會結合所犯下的罪行來進行判決,但如果在犯錯之後而積極的承擔所有的責任,那麼這種情形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