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精神病人分爲三類,即「完全性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對於「完全性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