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辦理假釋要什麼手續

法律上辦理假釋要什麼手續

一、法律上辦理假釋要什麼手續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二、辦理假釋的條件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1、對象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2、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爲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3、時間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爲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爲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爲了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4、限制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最後,只要罪犯滿足假釋的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假釋,但是被釋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再次觸犯法律的不構成累犯。因此在我國法律中假釋是對罪犯的寬容與信任,這樣的做法不僅可以鼓勵罪犯服從教育和改造,而且有助於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