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有哪些定罪證據

刑事犯罪有哪些定罪證據

一、刑事犯罪有哪些定罪證據?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犯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哪些刑事犯罪是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刑事犯罪的處理流程有哪些?

1、公安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認爲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一般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類型是非常多的,有初步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都應該依法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才能移送檢察院起訴,並且,公安機關對於刑事犯罪的調查取證過程是受法律制度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