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如果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

1、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僞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覈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爲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爲。

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則應屬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3、犯罪的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構成要件包括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