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兩罪並罰能否緩刑?

一、嫌疑人兩罪並罰能否緩刑?

嫌疑人兩罪並罰能否緩刑?

行爲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爲,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爲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爲“實質的數罪”。而數罪併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併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於懲治犯罪。一般情況下對數罪併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

二、法院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有些嫌疑人被檢察院起訴的罪名不止一個,這就涉及到兩罪並罰甚至是數罪併罰。原則上對這樣的犯罪嫌疑人不判緩刑,而是判實刑。畢竟觸犯多個罪名說明嫌疑人犯罪主觀意識強,社會危害較大,應該用刑法嚴懲。相對於實刑,緩刑自然是從輕處罰的一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