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一、 當事人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當事人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當事人應當執行判決決議,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爲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知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道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爲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上訴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來提出二審上訴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由二審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情況來進行的,涉及到一審判決沒有法律適用錯誤的是可以維持原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