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的實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爲。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們的生活中是一個廣泛的範疇,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生活中可能就是指破壞了公共事務或者故意傷人等,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決水罪、過失決水罪、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