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是怎麼處罰的?
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哪些行爲視爲是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的情形?
實施走私製毒物品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製毒化學品,結合行爲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製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籤、商標等產品標誌的;
(二)以藏匿、夾帶、僞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僞報、藏匿、僞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託運、寄遞手續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製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爲了走私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我國的相關法律上對於涉毒犯罪的相關行爲的判決是非常嚴重的,一旦出現了對於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行爲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判決的,尤其是對於生產製毒物品罪的具體量刑情況時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進行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