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罰的最高刑爲死刑,也就是直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當然,現在也是慎重適用死刑的,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判處死刑。那麼一般來講,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爲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樣辯護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鑑定結論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是 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衝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或具有防衛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情節,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建議。

如今,我國正逐步的減少死刑的罪名,這也可以看出我國現在慎殺少殺的態度。法官要想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的話,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判決生效之後還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至於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