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廣州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關於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在整個廣東地區都是一樣的,不過由於廣東省內部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是存在差異,因此具體到每個不同的地方,敲詐勒索罪所依據的數額還是不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您具體分析一下其中廣州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的知識。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刖、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爲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I-類地區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後,每增加敲詐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6)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二、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的,敲詐勒索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ˉ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財物的;

(8)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

(9)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多次敲詐勒索的;

(10)敲詐勒索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透過上文的詳細解答,相信你此時已經清楚廣州地區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吧。實踐中,要是行爲人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則在量刑的時候一定要考慮進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