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瀋陽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瀋陽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達到三次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50%,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數額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地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爲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種手段,可以再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50%,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嚴重情節”,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地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種手段,可以再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50%,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地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種手段,可以再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爲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上八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3)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刑罰量: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爲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以下;

(4)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小且不是主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爲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爲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小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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