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廈門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叔叔想問下廈門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下面是 關於廈門市內戶口遷移手續問題的具體回答 一、辦理條件 1、父母雙方或一方爲本市常住戶口,父母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未滿18週歲。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 4、父母離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投靠撫養人落戶。 本市島外人員投靠島內父(母)落戶參照上述條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6週歲)。 2、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與子女關係不明確的,應提供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由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離婚需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3、擬落戶地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遷入人員父母計劃生育審覈意見。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複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子女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複印件,向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覈准。 2、子女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複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 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覈准後,簽發戶口準遷證。 3、經覈准遷(移)入人員,憑準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證件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核準工作;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準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