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構成條件有: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自願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接受審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立功的構成條件有: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了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或者提供重要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的;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爲“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爲“扒竊”。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自首的構成條件有哪些立功的構成條件有哪些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九龍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