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自首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該規定,成立自首要具備哪些條件?自首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有重要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很關注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接下來,小編就爲大家做詳細解答。

成立自首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成立自首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成立自首,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爲。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後可以成立自首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也構成自首,也稱“準自首”或者“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注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爲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認定罪犯有自首情節,其實這對其而言是很重要的。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您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被公安機關、檢察院認可的,最好是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參與案件,爭取獲得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