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辨認筆錄第幾條規定了需要偵查人員簽字?

一、製作辨認筆錄第幾條規定了需要偵查人員簽字?

製作辨認筆錄第幾條規定了需要偵查人員簽字?

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251條中有所規定,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爲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二、辨認筆錄要有幾個見證人?

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構辦理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辨認筆錄屬於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據中的一類,一般認定爲鑑定意見類證據。爲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辨認筆錄時,要有7個以上被辨認人,需要有兩名與案件無關的人在場見證,要在筆錄上簽字,辨認筆錄是一種證據,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辨認的經過以及結果,需要製作辨認筆錄,需要由偵查人員、辨認人以及見證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