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告訴才處理罪名包括什麼?

刑法告訴才處理罪名包括什麼?

一、《刑法》告訴才處理罪名包括什麼?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普通)侵佔案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事法律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自訴案件包括很多種,如侮辱案、誹謗案、侵佔他人財物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屬於自訴案件,受害者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大家最好了解清楚,注意的地方也比較多,然後再作下一步處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