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哪些類型?

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哪些類型?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哪些類型?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爲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是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原則。即刑事訴訟必須有公訴人或自訴人起訴,民事訴訟必須有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才得受理;並在審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的約束,不審理訴訟請求範圍以外的問題。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有關告訴才處理案件的審查,司法機關必須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處理,涉及到受害人透過合法的渠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訴訟的,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特殊情況下,如果受害人因受到脅迫不敢親自告訴時,也可以由親友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