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2021

一、怎麼處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怎麼處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2021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後果嚴重的行爲。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於潛伏期,雖然可能佔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爲的分水嶺。

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爲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爲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爲作爲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

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行爲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爲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後者侷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2)行爲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爲,後者的行爲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

(3)對危害後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後果嚴重爲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於結果犯;後者不要求嚴重後果發生,屬於行爲犯。

(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行爲人,則並不希望計算機資訊系統受到破壞。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爲十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爲三年有期徒刑。

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僞造客戶網上支付帳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

目前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爲,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施。

按照《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論處。因此,應認真考察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明析破壞行爲是否構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對於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同時又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損壞的,以結果行爲吸收手段行爲,對其結果行爲進行定罪。

4、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屬於高科技犯罪,一般是掌握一定計算機專業技能的人,纔有可能構成本罪,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也不是人人都能夠構成本罪。另外就是本罪也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以及中止犯三種未完成形態,一般造成了嚴重後果之後就會認定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