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刑法》第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2、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對象爲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所以綜合全文所述可以得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是違反《刑法》的,該罪的量刑一般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