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判多久?

一、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判多久?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判多久?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之一 【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爲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破壞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立案和量刑處理的,但涉及到網絡服務的管理人員未履行有關法律責任,而導致計算機資訊系統被破壞的,顯然也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