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一、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一般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對象爲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檔案編輯、採集、加工、存儲、打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爲,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別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透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爲計算機資訊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透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所謂數據,在這裏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透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資訊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爲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戶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透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爲。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數據檔案、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爲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爲。所謂傳播,則是指透過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爲。

破壞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資訊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祕密、重要數據、資料、資訊譭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於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精通計算機技術的程序設計人員、管理維修人員等,不得利用自己的機能,實施破壞他人(單位)計算機系統的行爲,否則一旦破壞行爲實施之後,導致了計算機內的重要資訊泄露,那麼實施破壞行爲的人,就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