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之一 【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爲的分水嶺。如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於伏期,雖然可能佔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爲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爲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爲作爲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

計算機網絡服務的正常執行,是需要相關人員進行維護和管理的,但對於上述人員拒不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