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關於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類型是什麼?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檔案編輯、採集、加工、存儲、打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爲,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別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透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爲計算機資訊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透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所謂數據,在這裏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透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資訊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爲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戶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透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爲。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數據檔案、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爲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爲。所謂傳播,則是指透過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違法犯罪事實,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相關違法的情況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