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吸案分公司負責人一般怎麼判
分公司負責人作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的責任人之一,要依據其在案件是的作用,非法只收存款數額等情節,確定怎樣判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情形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現方式爲:
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透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對此類行爲,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即屬“非法”行爲,一概構成本罪。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分公司負責人,作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涉案人員之一,要依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對當事人怎樣判刑,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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