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拘役有判有緩嗎?

一、在我國拘役有判有緩嗎?

在我國拘役有判有緩嗎?

可以,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由於它是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其刑期雖然較之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的管制要短,但在性質上比管制重,又由於它的刑期短,因而又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的三種剝奪自由別中最輕的一種。

實刑和緩刑是民間俗稱。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叫做實刑。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羈押3年。

緩刑是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比如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即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不需要在監獄裏服刑,有3年的緩刑期,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嚴重上述規定,就不在執行3年的有期徒刑了。

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實刑的說法,這只是民間俗稱。一般是指那些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由於《刑法》規定,拘役是刑罰主刑的一種,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要依法在監獄或在其他看守地方服刑的,因此拘役是屬於實刑的。

二、被判拘役的該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爲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爲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爲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爲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中,犯罪行爲人如果是向申請緩刑的,那麼緩刑適用的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犯罪行爲人申請緩刑的,一定要遵守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