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案件是否必須進行刑事責任
死刑案件並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死刑案件涉及到犯罪的,被人民法院判刑的,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刑事責任種類包括哪些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
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行。
時間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3年。
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後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爲拘役所執行。
時間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25年;
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強制執行。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或有立功表現等,刑法規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後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於13年。
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5、死刑緩期2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被緩期2年執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
如果表現較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爲無期徒刑;
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
一般採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屍。
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死刑案件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是否構成犯罪而定,如果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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