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是否必須要到庭?

一、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是否必須要到庭?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是否必須要到庭?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是必須要到庭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後,如被告人不到庭,責任就不在自訴人(自訴人不應再承擔提供被告人下落的義務),案件不能審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決定。

二、其他法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有權對被告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有權決定對被告人逮捕。在自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爲防止被告人逃避審判,我們認爲充分利用強制措施是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有力手段。

《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覈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刑事類型的案件的話,是包括有自訴類型的案件的,當然自訴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必須要到法庭上才能夠接受到制裁,除此之外的話,如果確實存在着下落不明的情況,那麼是需要暫時的停止審理的。